团队原创|当法定继承遇上《婚内协议》,遗产范围如何确定? - 继承纠纷 - 深圳专业离婚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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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7月13日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双方2001年结婚,婚后因张先生出轨,李女士提议两人通过签订《婚内协议》的方式将财产约定明确。2007年两人在律师的协助下签订《婚内协议》约定:1、双方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深圳市福田区房产归李女士所有;2、李女士婚前购买的房产归李女士所有;3、若双方因张先生发生婚外情而离婚的,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南山区房产归李女士所有;4、各自名下的存款、基金等金融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后两人生活美满,婚内协议之事也逐渐淡忘,但天有不测风云,2017年张先生因连续加班致猝死,未留有遗嘱。
  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后育有一女张某某,现年满16周岁,张先生母亲王女士尚且健在。现王女士与李女士因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比例分割张先生名下遗产,其认为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福田区房产亦属于儿子的遗产,自己有权要求分割。但李女士认为自己和丈夫已经签订了婚内协议,将该房产约定归自己个人所有,应属于其个人财产,王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争议观点】
  观点一: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福田房产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属于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张先生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分割继承,王女士有权要求按法定继承该房产。
  观点二:张先生与李女士已经签订《婚内协议》将张先生名下的福田房产约定归李女士个人所有,是双方对婚后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使该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亦应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张先生的遗产而分割。

  【律师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继承纠纷律师同意观点二,具体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张先生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所以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因此,本案中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李女士、张某某、王女士三人,前述三位继承人对张先生的遗产享有均等份额的继承权。
  本案中继承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福田房产是否属于张先生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的《婚内协议》就属于前述条款中“除有约定的以外”所说的除外情形。《婚内协议》中约定张先生名下的福田房产归李女士所有,且《婚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另外,《婚内协议》不同于一般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其不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亦不因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无效。因此,本案中张先生名下的福田房产应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婚内协议》的约定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张先生的遗产,故王女士无权要求继承。
  另外针对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南山区房产,因双方在《婚内协议》中约定若双方因张先生发生婚外情而离婚的,该房产归李女士所有。所以协议中此条款的生效是以双方因张先生发生婚外情而离婚为前提条件,本案中张先生系因意外猝死,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不存在协议中约定的因婚外情导致离婚情形,因此《婚内协议》中对于南山区房产的约定条款实际未发生法律效力,该房产仍属于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份额,该房产中属于张先生所有的50%份额属于张先生的遗产,应当由李女士、张某某、王女士三位第一顺位继承人等额继承。
  本案中李女士名下的婚前房产、存款、基金等财产根据《婚内协议》约定均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亦不得作为张先生之遗产予以分割;张先生名下的存款、基金等财产根据《婚内协议》约定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同样应由李女士、张某某、王女士等额继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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