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规定 - 法律法规 - 深圳专业离婚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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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12月4日
  产假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