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户口簿不再盖已婚离婚印章 - 热点新闻 - 深圳专业离婚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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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4月14日
有广州市民发现,从2013年7月8日起,广州市各区的婚姻登记部门将不再在市民办理离、结婚时,在其户口簿上加盖“已婚”、“离婚”红印;市民须在办理手续之后带着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自行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变更婚姻状态。  法无授权即禁止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有关负责人就此解释称,以前婚姻登记员在户口簿上加盖离、结婚红印,主要是方便基层工作人员随时核查户籍人员的动态信息,但这一措施并没有法理和行政依据,因为原则上户籍信息应该由公安部门负责。“而且这个红印章并未与公安部门关联,未起到更新婚姻状况的作用,加上目前各区做法也未完全统一,有些没有加盖印章,故此次广州民政部门决定取消这一做法。”  广州市民政局对取消加盖印章作出解释  部分婚姻登记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在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中加盖印章的做法提出异议,认为《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无相关规定,且户口簿注意事项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我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研究,认为:依据行政法“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在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且户口登记机关无授权的前提下,已不宜继续由婚姻登记机关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注记。  知情人透露:规定似乎形同虚设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民政部门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加盖“已婚、离婚”印章,更无此职能,该职能属于公安机关。“民政局没有任何行政依据或法律依据盖章,但传统上一直是这么做的”。他补充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去公安机关报备并非强制行为,而是自愿行为,因此民政部门所能做的只能是温馨提示,不能强迫市民,“而且没有设立机构去监督市民去公安机关报备”。去公安机关变更婚姻状态的规定似乎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