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 离婚赔偿 - 深圳专业离婚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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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5月21日
 
    从某种意义上讲,婚姻是夫妻间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的维护与履行情况,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而且还涉及到子女,家庭和整个社会。

      所以,对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国家也是着力保护的.在我国,对合法的婚姻关系,国家不仅通过颁发结婚证书的方式予以确认,而且还用强制性的规定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帮互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如果夫或妻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婚姻契约的终结,不仅是过错方的单方民事违约行为,也是一种婚姻违法行为.所以,让过错方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仅符合情理,也是于法有据的。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无过错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直接法律依据。

      所以,对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要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通过损害赔偿,使过错方在法律上受到惩治,在财产上受到损失;对受害方也是一种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安慰;对离婚过错方以外的其他人也是一种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