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应注意哪些事项? - 协议离婚 - 深圳专业离婚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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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6月20日

  【案情简介】
  高先生与夏小姐夫妻双方结婚五年,婚后生育一女,现4周岁;结婚后二人因为工作关系聚少离多,高先生在某次同学聚会中与初恋旧情复燃,一年后被夏小姐发现并取得了一些高先生婚外情的证据,高先生虽然承诺分手回归家庭,但夏小姐认为感情出轨是毒瘤,出轨一次就会有第二次,故坚持离婚。高先生知道无法挽回,所以也同意离婚,但针对双方婚后购置的房产、存款及抚养权等问题,双方沟通了几次暂时未达成一致意见。夏小姐想以高先生婚外情作为筹码迫使高先生同意自己的条件,否则就将其婚外情的证据发送给其同事和亲人毁坏其名誉,但夏小姐担心这样操作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进展,故搜索深圳知名离婚律师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面谈咨询。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答复如下:
  一、威胁对方签署离婚协议,可能因被胁迫方主张撤销而令共同财产须重新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夏小姐如果采取将婚外情证据公开的方式威胁高先生签署离婚协议,那么即便高先生最终迁就了夏小姐的想法,若夏小姐威胁过程中高先生收集了夏小姐威胁的聊天记录甚至是录音录像材料,双方协议离婚后,高先生在离婚后一年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按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确定孩子抚养权抚养费

  二、离婚协议约定不全面,可能导致离婚后再起争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离婚协议没有处理的财产,离婚后一方仍可再行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故本案夏小姐夫妻双方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协议必须请专业律师将现有的财产、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全部约定清楚,让协议将来具有可执行性,确保不会有后顾之忧。

  三、即使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力
  很多人认为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即使未办理离婚登记,后续再次商议离婚以及离婚诉讼时,仍可以按照之前签署的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或在诉讼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仍可以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来进行。这其实是实践中大家对法律程序及规定的理解误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在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办理离婚登记之前,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并要求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分割财产及确定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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