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拒付抚养费,这招可能比对薄公堂更有效 - 子女抚养 - 深圳专业离婚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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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7月11日

  这是基层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成功化解的一起抚养费纠纷。相对于诉讼对簿公堂,调解更富于温情,不仅能有效的化解矛盾,而且能唤起亲情,温暖人心,促进当事人理性地解决问题。

  事情的经过
  孙女士来到集贤里街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向调解员倾诉了她的不幸和困境:她与丈夫结婚后,因各种生活琐事的摩擦纠葛不断,为了摆脱这种生活,双方于3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9岁的儿子由孙女士抚养,其前夫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500元。因夫妻矛盾较深,其前夫把对孙女士的厌恶延续到儿子身上,3年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从未给付过孩子抚养费。为避免矛盾孙女士也未向其前夫追索抚养费,独自一人承担了抚养孩子的义务。谁知屋漏偏逢连夜雨,几个月前儿子患上了慢性肺炎,需要长期就医用药,每月看病的费用就需一千多元。孙女士同时打三份工,但还是难以维持母子俩的基本生活。无奈之下,孙女士只好去找前夫讨要孩子抚养费。多次追要,前夫拒不给付,而且态度强硬。

  工作思路及结果
  关于孩子抚养费问题法院有明确的判决,如果简单地告知孙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判决,虽然孩子抚养费能够得到解决,但有可能会加深双方的矛盾,甚至激化矛盾。如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虽然难度很大,但有可能解决孩子抚养费问题的同时,也能缓和双方的矛盾,对孩子今后的成长更为有利。为了孩子今后的生活,调解员决定运用调解方式解决这起纠纷。
  首先,运用引导法。调解员来到孙女士前夫的家中,他开始非常抵触,调解员就引导他回忆起两人谈恋爱和刚结婚时的温馨与美好,有效缓解了他的抵触情绪。同时教育引导他理智的思考和解决问题。接下来运用共情法,从理解同情他的角度位置出发,让他在感情上能够接受调解员的劝说和分析。再而后运用感化法,在调解纠纷时,打好“亲情牌”,用父亲与儿子之间血脉相传与生俱来的亲情,来融化他心中冻结了好几年的怨念冰山。最后运用情理双管齐下法,对其动之以情后,再晓之以理,用法律相关条款震慑对方他,详细说明其应对儿子承担的抚养责任,和失责后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孙女士的前夫终于意识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仅答应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并承诺在一年内分3次付清拖欠3年的孩子抚养费54000元。

  以案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费一般应给付至孩子成年。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育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父母没有给付抚育费的法定义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3.成年子女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抚养费,这也是为了合理维护子女的利益。社会上有一些特殊的孩子,身体残疾或者自闭症,可能一生都无法独立生活,这种情况更不能因为其成年就终止支付抚养费,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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