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妇发生探望权纠纷,不给对方看孩子也会成为“失信人” - 子女抚养 - 深圳专业离婚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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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8月3日

  夫妻双方离婚后,有一方千方百计的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这其中既有法律的误区,也与原配间互相斗气角力有关。日前,记者从浔阳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获悉,探望权纠纷目前已成为一种新型的案件类型,案件当事人绝大多数为85后、90后,普遍存在责任感缺失、缺乏自我主见等问题。法官告诉记者,探望权是父母一方的法定权利,不会因为抚养费等因素而改变。

  抚养费与探望权无关
  小李(男)和小黄(女)本是九江市一对年轻的85后夫妻,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由小李抚养,小黄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婚生子一直与小李生活在一起。随着时间推移,小黄对孩子的思念之情愈发强烈,她想去男方家探望孩子,却屡屡遭到拒绝,“你又不出一分钱抚养费,还想看小孩?”每当小黄上门,小李就把孩子藏在屋里,用各种手段将前妻打发走。
  2018年,小黄起诉至法院,要求探望孩子。接到法院传票后,小李很是气愤:“当初协议约定了我抚养孩子,她不出钱,凭什么看小孩?”在法庭上,他对法官如此说。法官则说道,夫妻一方的探望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被剥夺,与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无关。最终,法院判决小黄每周可以探望孩子一次,时间为一天,小李必须予以配合。
  “夫妻一方中全额承担抚养费,就认为另一方就没探望权了。”法官告诉记者,上述案例是当事人普遍存在的误区。在本案判决书中,法官写道:夫妻双方虽已离婚,但从有利于婚生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双方都应当尽最大努力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伤害,让婚生子在得到父爱的同时,也得到母亲的呵护。

  探望权纠纷中时常存在长辈干预
  今年60多岁的郭老太在九江市区开有一家餐饮店,2018年过年期间,同为60多岁的邹老太带着十来个人,到餐饮店中大吵大闹,“给我们看小孩!”双方险些大打出手,公安机关不得不出面调停。后来查明:郭老太、吴爷爷是孩子蛋蛋的爷爷奶奶,邹老太、周爷爷则是孩子的外公外婆,双方是因为探望权而发生争执的。
  小吴(男)、小周(女)原是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2011年协议离婚。其后,因夫妻双方忙于工作,孩子蛋蛋由爷爷奶奶抚养。六七年下来,爷爷奶奶把蛋蛋“藏”了起来,始终不给女方家人探望的机会。因夫妻离婚时,两家人就积怨较深,彼此间对立情绪严重,在几次协商均不欢而散的情况下,女方家人采取了暴力手段。“我们也只是想看看孩子。”在法庭上,小周一家人辛酸地说道。此时,小周已把小吴诉至法院,请求探望孩子。
  当法官向小吴解释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时,小吴则说,他自己平时比较忙,对小孩疏于照顾,“都是爸妈在带,他们不让看,我也没办法。”在探望问题上,他明显缺乏主见、缺乏关心,凡事都交给父母打理。“几次想找他谈话,或者叫他递交证据材料之类的,他都不来,由父母代劳。”承办法官如此说道,这也是85后、90后探望权纠纷中存在的普遍现象,“父母责任感缺失,受家长控制严重。很多人开庭或调解的时候,非要拉着父母来,让父母坐在旁边。”
  法官在本案判决书中写道,小吴及其家人长期不让原告小周一家人探望孩子,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故判决小周每半个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小吴有协助的义务。

  不给对方看孩子也会成为“失信人”
  法官告诉记者,关于探望权如何履行,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不影响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什么时间、什么形式探望都是可以的。”关于如何探望,夫妻可以自行约定,如约定不能,可以到法院起诉,法官会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对探望的时间、方式等予以明确,“一般我们会在判决中,把这些东西固化下来,以免一方以‘不在家’‘没时间’等理由推诿。”此外,法官还告诉记者,如果原夫妻中的一方拒不让对方探望且屡教不改,会被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在日常消费等方面受到严格控制。“其实这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是想达到让另一方正常行使探望权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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