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权该如何行使?如若不让探视怎么办? - 子女抚养 - 深圳专业离婚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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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8月21日

  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最终以离婚收场,而有孩子的离婚夫妻,关于孩子的“探望权”的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

  经典案例
  庆元县的周大哥经人介绍认识了小四岁的吴女士,相处小半年后就结婚了。婚后不久,即2003年7月,女儿出生了。女儿的出生并没有让家里欢乐持续太久,因两人性格相差较大,争吵时常发生,两人于2006年10月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达成一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母亲吴女士抚养,周大哥酌情承担抚养费,并可以随时探视女儿。
  离婚后,两人陆续的组建了新的家庭,但是双方的矛盾很快又出现了,那就是女儿的探视权问题。2017年4月,周大哥起诉前妻吴女士,要求每年寒暑假对女儿分别行使一次探望权,每次探望的时间不超过七日。
  开庭审理时,周大哥说,自从跟吴女士离婚后,自己找了吴女士很多次,但是吴女士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他去看女儿,所以自己也未拿抚养费给女儿。后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自己支付抚养费,在法院判决后,自己补缴了抚养费,但是吴女士仍拒绝自己探望女儿。自己是害怕女儿生活得不好,希望能有更多的时间和女儿相处,多照顾她一点,以后的抚养费也想自己亲手交到女儿手上。
  吴女士则认为,两人离婚后,前夫一直未给女儿抚养费,是起诉法院后才补缴的。同时孩子成长需要一个稳定的环境,行使探望权应当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现在女儿在读初中,正处于敏感时期。不适宜周大哥去探望。
  庆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周大哥和吴女士虽然已经离婚,但是无法隔断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纽带,吴女士不能因为两个之间的矛盾而影响到周大哥的合法权益和孩子的成长。两个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周大哥可以随时探望女儿,但是双方对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现周大哥要求每年寒暑假对女儿行使一次探望权,应不会影响其相对稳定的生活和学习,判决周大哥可在女儿暑假假期首日10时至第七日17时期间,寒假假期首日10时至第五日17时期间对女儿行使探望权。

  涉及的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孩子、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孩子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离婚后,探视权该如何行使?
  1、探视权是一项立法权利。这种权利是父母在亲子关系上享有亲权的体现。除非当事人在离婚或者是变更抚养关系的时候放弃这项权利,否则的话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都是同时成立的。而且这种权利是不需要确定的,而是直接享有的,需要协调的是探望的方式以及时间。
  2、由于探视权的行使,是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那一方以及子女的利益的。所以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是由当事人协议的;如果协议不能成立的话,则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确定探视权的行使问题上,有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形式,但是会遵循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3、探视权的行使首先是当事人协议优先,协议的内容一般是包含了探望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问题。之所以遵循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是因为当事人方对自己以及子女的实际状况更加的了解。

  如一方不让探视怎么办?
  1、我国的《婚姻法》有规定:对于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的个人以及单位也要协助执行。
  2、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这里所说的强制执行的对象,只是拒绝履行协助责任的那一方而不是子女。因为大部分的探望权纠纷案件都涉及了人身问题,所以万一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伤害。
  3、如果离婚以后,子女已经年满10岁,那么他们对于是否进行探望,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会征求子女的意见,在子女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探望权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话,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很大,所以探望权应尽量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方式来进行,这样做一方面可使父亲或母亲的角色在子女的记忆与情感中不致缺失,另一方面也给子女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成长环境,所以父或母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应该有所折中,这是父母在离异的状态下,所应当给予子女的关爱。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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