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 子女抚养 - 深圳专业离婚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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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9月18日

  子女抚养权几乎贯穿于每一个有婚育的离婚案件,法律也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那么在实践中,需要怎样争取抚养权呢?

  1、在取证方面,希望争取抚养权的当事人应向法庭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工作性质、收入、居住、教育、生育身体状况及性格等证明,与此同时提交对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恶习、性格及其他不利证明;

  2、在亲情方面,可以在离婚诉讼前及诉讼阶段和以后,把子女带到身边,对子女照顾好,多熟悉子女的生活习惯和爱好等,可以以纸质文档的形式或照片视频的形式向法庭提交出去;

  3、在子女意见方面,法律规定,十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听取子女意见。那么十岁以下,希望争取抚养权的当事人可以多做一些子女的思想工作,并对此作出纸质文档,用以提交法庭。

  综上,在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同时,双方当事人都要冷静思考,避免意气之争,争取和平地处理问题,并且一定要注意子女的心理状态,避免产生对子女不必要的伤害。